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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條詐騙合同范本 第1篇
是否構成詐騙,需查證其主觀上有無非法占有的故意。
1、欠條的概念:欠條是個人或單位在欠款、欠物時寫給有關單位或個人的憑證性應用文。
2、欠條的成因:欠條形成的原因很多:A、買賣欠貨款。B、承包欠工程款。C、勞動欠工資。D、勞務欠勞務費。E、傷害欠賠償款。F、損害欠賠償款。G、吃喝欠餐費。H、、就醫欠醫療費。I、租賃欠租金。J、運輸欠運費。K、借款歸還部分仍然欠一部分等等,欠形成的原因不勝枚舉,成百上千,列舉不盡。
3、根據欠條的概念和欠條的成因,利用欠條不可能詐騙。欠條不可能成為詐騙的工具。即使欠的結果成了詐騙的事實,也不是欠條成為了詐騙的工具。比如買賣欠貨款成了詐騙的事實,詐騙的工具是買賣合同,并不是欠貨款的欠條。比如欠工程款成了詐騙的事實,詐騙的工具是工程承包合同,也不是欠工程款的欠條。欠工資欠勞務費如果成了詐騙的事實,詐騙的工具勞動合同勞務合同,也不是欠條。許多的“欠”是基于合同(包括書面合同與口頭合同)形成的,合同是騙子常用的詐騙工具,欠條不是詐騙工具。
4、借條可以成為詐騙工具,借條里的標的物是借條持有人固有物,是債權人的所有權。欠條里的標的物是欠條持有人的期盼物,是債權人的期權。所有權物所有權轉移了,可以構成詐騙,期權物期權沒有實現,期權還存在,不構成詐騙。
借條詐騙合同范本 第2篇
只要是雙方親筆簽名的(最好內容也是借款方親筆寫的),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的(比如高利貸之類),都是有法律效力的。注意基本內容要明確:
1,借與被借,誰是債權人.誰是債務人要寫清楚
2,借條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, (不存在脅迫,詐騙等現象)
3,當事人有民事責任能力.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.(呆傻,精神病,未成年等人簽署的借條無效)
4,合法的借貸理由. (賭博的借款法律不支持)
5,如果寫有還款日期,或借條的時效日期,一定要在時效內,法律才能支持
6,第三人參加不是借條成立的必要條件.沒有第三人也可以.
7,如果借條還加蓋有手印,那就更不用說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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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條詐騙合同范本 第3篇
借款協議和借條的區別: 借款協議同借據既有相同點,又有區別,二者都是建立債權債務關系的依據,借款協議、借據成立(存在),說明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債務關系的約定成立;并且,一般來說,在誠信原則指導下,債權債務關系也將實際成立和存在。
但二者也存在著明顯的區別: 一、成立的方式不同 根據《合同法》,“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之間設立、變更、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”。“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,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”。
借款合同(書面)的成立,一般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后,雙方在合同上簽字(蓋章),合同成立。一般情況下,合同成立后,再開始履行,成立同履行相分離。
典型的銀行貸款即是按此操作的;也有個別約定合同成立即時履行的。 借據多用于民間借貸,根據民間借貸習慣,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后,在即時履行的情況下,貸款義務方向對方支付借款,則對方立即向貸款方出示(成立)借據。
即貸款方持有借據,證明貸款行為肯定發生。 可見,從成立方式上看,借款合同的成立不當然同合同義務的第一次履行(支付貸款)發生必然聯系;但借據的成立必然同合同義務的第一次履行(支付貸款)發生聯系。
二、“持有”文書的法律意義不同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兩份,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,從前述分析可知,持有借款合同,不當然具有證明約定義務是否履行(發生)的法律意義,只能證明合同成立(或生效),證明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具體內容。 借據,一般只由借款人寫就一份,并在支付貸款時向貸款人交付,所以,貸款人(債權人)“持有”借據,可以證明貸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貸款,證明借款人收到了該借款。
因此,“持有”借據同“持有”借款合同的法律意義是不一樣的,另外還可能發生另一種不一樣的法律意義,見下點。 三、對是否已經還款的證明作用不同 借款是要償還的,從理論上講,任何借款文書都應有償還時間(雖然實踐中有未明確的,但不等于不需要償還)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據對于證明是否還款有不同的作用。
按照民間使用借據的一般操作程序,是在借款發生(交付)時,由債務人寫就、出具借據,并將借據交付給債權人持有。在債務人償還借款時,債權人將借據退還給債務人。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