摘要:好筆桿子網小編為你整理了多篇相關的《關于執紀審查工作 “24字”要求的理解和貫徹落實》,但愿對你工作學習有幫助,當然你在好筆桿子網還可以找到更多《關于執紀審查工作 “24字”要求的理解和貫徹落實》。
監察體制改革后,紀委監委合署辦公,履行執紀審查和監察調查雙重職能,今天主要圍繞執紀審查“24字”方針與大家共同探討學習,一方面由于本人水平有限,關于監察調查工作的理解和把握還不夠準確和透徹,不敢在大家面前現丑;另一方面為避免類同,其他同志將專門就監察調查工作與大家交流。但是個人認為,執紀審查與監察調查也有諸多類同的地方,關于執紀審查工作“24字”要求的理解和貫徹落實同樣適用于監察調查工作。下面,我重點與大家交流兩方面內容,一是目前執紀審查工作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,二是關于在執紀審查工作中如何達到事實清楚,證據確鑿,定性準確,處理恰當,手續完備,程序合法“二十四字”要求。
一、目前執紀審查工作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
一是事實不清。表現在兩方面,一類是對違紀事實審查核實清楚了,但報告中表述不清,沒有將時間、地點、事情發生的原因、經過、結果、采取的手段、被審查人的責任及造成的影響“六大要素”表述全面,造成違紀事實輪廓清晰、事實不清;另一類是審查中根本就沒有核查清楚被審查人的違紀事實情況,報告自然就無法表述清楚。
二是證據不夠確鑿充分。實事求是地講,我縣近幾年查辦的違規違紀案件初次移送審理時,大多存在證據收集不到位、不全面、不系統,審查取證抓不住重點,關鍵證據缺乏,無關緊要的證據多等問題,導致違紀事實表述不清、定性不準。如有的經濟類案件審查卷中,只有當事人的陳述,缺乏有關查賬記錄、票據復印件等要素,難以界定,要通過多次補證后才能達到要求。再比如不注意收集被審查人從重從輕情節的證據,而報告中卻提出從重從輕意見,導致無法認定。
三是定性不準。由于對業務知識的學習不夠,鉆研不透,特別是在學習紀律處分條例及相關紀律規定時,停留在表面的學習和理解層面,僅僅只記住了哪條哪款規定的是什么內容,而沒有對條款所規定的違紀行為構成要件進行認真研究分析,導致定性不夠精準。由于定性不準,處分依據引用自然就會用錯,處理自然不會恰當。
四是程序不合法。有的單位在執紀審查中,對案件的審查、處分是真實的,但對案件的初核、立案、審查措施的使用、涉案款物的處理等程序不合法。如立案決定書未及時向被審查對象及其所在單位送達,還沒有立案就采取查封帳戶、暫扣資金等審查措施,未經審理程序就制發處分文書等等。
五是手續不完備。案件的歸檔文書材料不齊全,有的從案件的初核到立案、審查報告、處分文件的下達等材料部分制作不規范;個別案件中的證據材料是真的,但復印的相關證據未注明出處,談話記錄僅有被談話人的簽名,沒有押印,沒有簽署“記錄與我陳述一致”等字樣;有的案卷中相關審批表填寫的要素不齊全,甚至存在時間上的邏輯錯誤等。
六是處分執行不到位。有些單位所辦案件的證據確鑿、程序合法,案件經過審理后下達了處分文件,但是并沒有進行宣布,有的被處分人甚至過去幾年了還沒有收到處分文件;有的涉及工資、職務、職級調整的,沒有及時調整到位等等。
有的個別單位在回訪教育中沒有與受處分人員直接見面,弄虛作假,冒名簽字;有的單位對(政紀處分到期解除)受留黨察看處分到期權利恢復不重視,沒有及時通知提醒受處分人員等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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